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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2013
04/22
08:45

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建设发展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坚持以扩大利用境(域)外资金为主,坚持以发展先进制造业为主,坚持以壮大规模经济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致力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致力于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开发区向现代化、高集聚、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转变,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奋斗目标。通过不懈努力,使开发区在产业发展集聚上取得新进展,在自主创新能力上取得新突破,在集约开发水平上取得新提升,在投资环境建设上取得新飞跃,成为发展科学、结构合理、环境优良的现代产业示范区和社区。到2012年,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约占全省的7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约占全省的75%以上;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约占全省的6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约占全省的7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增强开发区的先行带动功能

(三)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高起点、高标准制订开发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修订开发区规划,合理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范围。市(州)、县(市、区)政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切实保障开发区用地。

(四)加快促进产业集聚。紧紧抓住国际国内资本转移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围绕做大做强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光电子信息等支柱和优势产业,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集群,加快产业集聚,使开发区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区要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大力吸纳和引进科技创新的资金、人才、科技成果、科研机构、先进设备和高科技项目等各类创新资源,切实加快推进开发区的自主创新步伐。

(六)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按照明确功能定位、突出发展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的思路,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积极打造各类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开发区,应积极创建保税物流园(中心)等功能区。在推进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建设中,要科学规划产业带和发展节点,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自由贸易区。

(七)提高科学发展水平。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工业用地经过生产性改造依法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积极引进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循环利用资源的项目,逐步淘汰污染企业和高能耗企业。制订、完善各类开发区的环保和生态标准,加快生态园区、节能型园区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三、改革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设置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编制纳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要从我省开发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解决开发区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班子建设、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提倡和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之路。

(九)创新开发区开发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积极建立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新模式,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发展步伐。

(十)加强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开发区实行重点倾斜,加大支持力度。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要整合区域内资源要素,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吉林银行等省内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发区的信贷投放,设立绿色通道,缩短审批链条。省信用担保投资公司等担保机构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优先提供担保,并鼓励各金融单位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

四、加大对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强化政策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建设的意见》(吉发〔2006〕10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级督查部门要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

(十二)赋予必要的经济管理权限。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州)、县(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享有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区域内集体土地征地,经所在地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享有土地储备交易权限,负责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土地资产处置和登记发证,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开发区所在地政府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享有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本级房屋拆迁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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