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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进入北部工业新区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
2013
04/22
08: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沿江发展、重心北移”的总体发展战略要求,为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有效缓解城区工业用地不足矛盾,加速北部工业新区产业聚集,鼓励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进入北部工业新区,现确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实施意见的政策支持对象,主要是吉林市各城区、开发区现有需要搬迁进入北部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北部新区)的工业企业,由各城区、开发区洽谈引进需要在北部新区建设实施的新建项目。

第二条 加强规划引导,进一步编制完善北部工业新区总体规划和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北部新区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 优化城区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合理调整船营开发区、丰满开发区、哈达湾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适度限制工业比重,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支持重大工业项目向北部新区转移。

第四条 各城区搬迁或引进到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符合北部新区相关规划的条件下,根据行业特点和关联程度,可以相对集中布局,也可分散布局到各功能区。

第五条 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按建设地点分别由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龙潭区)负责承接和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规划选址手续,优先保证土地供应。

第六条 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由出让方收回,统一调剂使用;项目未按规定的投资强度标准建设实施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 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所需外部基础设施,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一般应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免收或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标准由各区与搬迁企业或项目业主商定,实行减收的,其相应收取的费用留归各区支配。

第八条 搬迁企业原址依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土地开发收益扣除新征土地全成本后的纯收益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享。

第九条 根据地方财力状况,逐步建立市、区两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依照相关规定,对各城区搬迁或引进到北部新区的建设项目分别给予资金补贴扶持。

第十条 各城区搬迁或新引进到北部新区的工业企业,可继续在该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税收征管保持原有渠道不变。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限制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进入北部新区的搬迁改造项目,从搬迁完成起三年内,将其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的50%返还给相关城区;由各城区进入北部新区的新建项目,其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市、区分成比例改按⒋:6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通过搬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进入北部新区的搬迁改造企业,可优先申报争取技改贴息、节能减排补助等专项资金,优先列入科技攻关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所购置的,符合《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并实际用于上述专业设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但企业购置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款。

第十四条 进入北部新区建设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田环节增值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五条 通过搬迁改造进入北部新区的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搬迁改造,对已向银行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手续的搬迁企业,银行应视情况重新办理担保贷款、抵押贷款手续,评估、登记、担保机构应依法减收有关费用,不得重复收取。

第十七条 搬迁改造企业要积极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搬迁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政策。

第十八条 各城区搬迁或引进到北部新区的项目,可按原渠道在该区办理立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工业产值等统计指标计入该区发展成果,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由迁入地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城区搬迁或引进到北部新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同等享受区内其它优惠政策,但相同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各城区可依法制定对搬迁改造企业的具体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改进城区经济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强化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等总量指标权重,逐步淡化对二、三产业比重等结构性指标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通过招商引资在北部新区摆放工业项目,具体政策可参照执行上述相关条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协调落实,成立吉林市北部工业新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北部新区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督促各项政策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与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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