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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2
05/16
17:18

为促进长春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全面构建开放创新型产业体系,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新购地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收入税收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5%-4%的投资补助。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下,并在1年以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总投资1-2亿元(含1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总投资2-5亿元(含2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总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10%;产出强度每平方米达到1万元以上,补贴总额可以再上10%。补贴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现50%支持资金;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投产(建成后1年内),兑现30%支持资金;达到约定经济指标(建成后2年内),兑现剩余20%支持资金。对于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新入区的卫星遥感和航天信息集成应用企业,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运营补助。新区国土测绘、区情监测、智慧城市、信息云平台建设等重大工程优先采用“吉林一号卫星数据产品。

三、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5万元补助;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给予20万元补助;取得新药生产批准文号,且该产品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

四、企业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五、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在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装备、试化验检测仪器等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10%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企业购买或租赁区内无资产关联关系企业的闲置资源(经认定的闲置厂房、办公楼),新上高新技术产业或高端服务业类项目,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后,给予支持。其中,对购买闲置资源企业(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按照买方交纳的交易税费新区留用部分10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赁闲置资源企业,连续3年按照50%比例,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区级财政收入。

七、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工业企业若本年度工业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八、对建筑容积率高于规划标准30%或地上建筑面积高于规划标准5000平方米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用于仓储、停车、食堂等民用配套用房(设备用房除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九、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购地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区收取部分)按照《中共长春市委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6号)执行。

十、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发展改革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长春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新管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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