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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2022
05/16
17:26

为进一步优化长春新区金融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对新入区购地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收入及税收、自持年限(建成后不低于10年)等主要指标,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1.5%-2%的投资补助。其中,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并在2年以内建设完成的金融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总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金融机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兑现50%支持资金;完成内外装修并投入运营(建设完成后1年内),兑现30%支持资金;达到约定经济指标(建设完成后2年内),兑现剩余20%支持资金。在新区新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非购地类项目),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的运营补助。具体参照《长春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相关要求执行。

二、鼓励银行增设网点。对于在长春新区内新设的银行网点,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10万元。

三、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开发科技金融创新产品,撬动银行为新区科技型企业投放5亿元信贷资金。

四、支持企业贷款融资。对于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为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5曤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以上市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挂牌上市公司。

七、加强区域性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当年完成区域性综合信用评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元。

八、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金融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新管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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