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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四上”企业培育引进扶持奖励政策
2022
05/16
19:39

为加快推进长春国际汽车城建设,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汽开区发展实际,切实加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引进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对在汽开区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汽开区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场所,近3年在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首次进入汽开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四上”企业进行奖励。

(一)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

(二)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三) 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四)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五)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服务业法人单位。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服务业法人单位。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服务业法人单位。

(六) 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 升规入统奖励

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要求的“四上企业”,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统计报表的,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给予奖励。

1.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2.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3.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4.批零住餐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二) 搬迁扶持奖励

为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对2021年起从区外搬迁到汽开区,工商、税务在汽开区进行登记的“四上企业”,一个自然年内,进入汽开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当年营业收入 (产值) 实现增长的给予奖励。

1.从长春市其他地区搬迁的“四上”企业,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2.辖区内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3.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4.批零住餐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从长春市以外地区搬迁的“四上”企业,参考上述条件,按150%额度给予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 申报企业必须是经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 新增“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的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 的企业法人。

(三) 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

(四) 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四、奖励申报时间

奖励为申报的次年一季度兑现,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通过入库审核的次年,即可申报奖励资金。

五、奖励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四上”企业培育引进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升规入库奖励”的,需提供相关年度完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税务公章;

4.申报“搬迁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税务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5.提供上年度纳税不低于20万元的纳税证明(仅建筑业企业提供)。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 申报与审批程序

1.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年度奖励申报通知,组织资金申报。

2.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递交至经济发展局。

3.经济发展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奖励方案。

4.经济发展局对奖励方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合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结束后,由经济发展局将奖励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5.经管委会批准后,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企业。

六、部门职责与分工

(一) 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编制;组织企业申报奖励扶持资金;开展申报材料复核;形成奖励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二) 统计局负责核定企业类型;核定企业是否纳入汽开区联网直报平台。

(三) 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的保障。

(四)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五) 税务局负责核定企业当年区内纳税额较进入名录库前一年的增量和引进企业的核准变更。

(六)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核定引进企业的核准变更。

七、管理监督

(一) 经济发展局应会同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做好企业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二) 统计局、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四上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三)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成功申报纳入联网直报库,但在库未达3年以上的,企业要退回奖励资金。

(四) 享受本办法的企业在兑现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的,不予兑现奖励。

八、附则

本方案由汽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或其他区级奖励办法与本奖励办法内容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得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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