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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净月高新区关于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2
05/16
20:05

总 则

1.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大净月高新区在金融助力、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培育壮大主导产业,筑巢引凤、聚才兴业,加快建设长春国际影视文旅创意城,构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

2.本政策适用于市场准入关系、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净月高新区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认定开发建设产业园区等项目的除外)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建筑业、园林绿化类型企业仅享受第一章第三条政策扶持。

3.对首次进入长春市即落户净月高新区的世界500强企业,推动区域创新和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或项目,与天津、浙江等地开展合作中的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以及有利于净月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4.企业和机构已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同类政策扶持但未达到净月高新区区级扶持标准的,由净月高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扶持,不再重复奖励。

5.同一企业(不含金融、类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享受的年度政策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对净月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可以适当突破。

第一章  鼓励企业提高经营绩效

1.服务业企业经营绩效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租赁、购置、自建生产经营用房且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20万元(含)的服务业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自运营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其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经营奖励,此后3年按其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在2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间分别给予50%、60%、70%的经营奖励。

工业企业经营绩效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租赁、购置、自建生产经营用房且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40万元(含),属于汽车电子、光电信息和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的工业企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主体,自运营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其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的100%给予经营奖励,此后3年按其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区间分别给予50%、60%、70%的经营奖励。

2.本政策生效前区内企业经营绩效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前净月高新区内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万元的,按其超基数部分的区级年度综合贡献10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的奖励基数分别按照该企业符合奖励条件年度前三年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平均数的110%、120%、130%(电信运营、烟草、电力、建筑业、园林绿化等行业除外)。

3. 建筑业、园林绿化类型企业经营绩效奖励。对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30万元(含)的建筑业、园林绿化等类型企业,每年按其区外工程在净月高新区产生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建筑业、园林绿化类型企业仅享受本条政策。

4.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对区级年度综合贡献排名靠前、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万元(含)且增量排名靠前的企业,给予经营团队奖励。

5.入规入统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首次纳入净月高新区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分5年支付。5年期间产值、营收或销售额指标为负增长的,当年度不予以兑现;5年期间退库的(含退库后又重新入库)不再予以兑现。

第二章  给予企业租房补贴

6.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企业在净月高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且保持每年增长10%的,给予“两免三减半”的租房补贴,即自运营投产之日起前2年给予年租金100%的租房补贴,此后3年给予年租金50%的租房补贴,支持面积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5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一个兑现年度后的4年,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未达到2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或未达到年均增长10%的任意一项,租房补贴当年按原标准减半执行;两项均未达到,租房补贴当年按原标准的30%执行。享受此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章  支持总部企业运营

7.总部入驻开办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在净月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5 亿元(不含)、5-10 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同时在净月高新区运营满一个财政年度且区级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照60%、20%、20%分3个年度进行拨付。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认定与管理详见第七章(四)(五)。

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实收资本在2亿元至30亿元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金融机构省级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金融机构市级区域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金融总部认定与管理详见第七章(六)。

8.类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入驻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实收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类金融机构(不含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的在区内注册的基金(不含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实际到位资本(含入区前发起已到位部分)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基金实际到位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股权基金管理机构最高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已入驻的基金管理机构新发起或新受托管理的新入区基金,实际到位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9.专营机构开办奖励。对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净月高新区内设立专门服务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给予该专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租用办公用房补贴。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本部及符合条件的金融、类金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净月高新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最高不超过月租金100%的标准予以租房补贴,支持面积原则上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5年,每个企业每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11.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本部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首年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500元/年/平方米(含)以上的,经区政策扶持相关会议认定,按购房价格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五个年度每年20%发放。享受此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净月服务中心的金融、类金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区政策扶持相关会议认定,按购房价格5%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分五个年度每年20%发放。不能同时享受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12.总部企业培育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区级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含金融总部),在长春市外设立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每新增3家运营达产并在净月高新区进行统一结算的,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10%,可给予50万元支持,培育支持期限为3年,每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对本政策生效后区内企业成功并购区外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并购后成功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新增年产值或营收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增年产值或营收达到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已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成功并购区内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新增年产值或营收(以上一年度两企业产值或营收总和为基数)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培育支持期限为3年。

第四章  支持企业融资

13.设立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对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经审定,可以利用国有平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详见《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14.企业上市奖励。对本政策生效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在吉林股权交易所交易板(若吉交所相关板块名称调整,则为同等同类板块)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将市场准入关系、税务登记迁入净月高新区的区外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5.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6.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设立规模不小于2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17.实施净月科技计划。设立规模不小于500万元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围绕影视文创、生命健康、数字经济等领域,重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

18.支持技术转移。对为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技术交易合同备案服务,并经过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完成技术交易合同成交有效申报总额0.0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支持研发机构创建。对本政策生效后认定或者入驻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本政策生效后认定或者入驻的省级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20.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本政策生效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21.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质增效。对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年度综合考核评定,可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22.支持在孵企业加速发展。对通过入驻评审入驻净月高新区企业加速器(产业孵化园)、能够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年度考核评估的企业,依据每年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给予免房租政策;后续3年,视企业区级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房租政策。

23.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含),设备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高于50%且统计入库的,按项目全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24.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净月区产业规划布局,新获得长春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章  鼓励高层次人才集聚

25.高层次产业人才购房补贴、资金资助、生产经营用房支持和配套奖励

自主申报成功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柔性引才引智,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驻带技术、带项目到企业实现成果转化的区外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经认定,按照实际支付劳动报酬最高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5万元。

26.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奖励

27.人才安家政策。对近三年到净月高新区创新创业且在长春市区无住房的人才,可按照《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和使用暂行办法》享受人才公寓政策。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2万元、2万元、1.2万元。

28.支持企业院士、专家工作站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资助。新获批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吉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建站资助。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万元科研资助。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人员出站一年内与净月高新区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三年内给予每人10万元补助。

29.大学生见习实训补贴。大学生实训。全日制非长春市生源毕业学年本科生和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经净月区认定的区级大学生实训(实践)基地中参加实训的,给予每月1000元生活费补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实训天数*1000元/22天计算,最长补贴6个月。实训生毕业后与实训基地成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区级大学生实训(实践)基地补贴。被认定为区级大学生实训(实践)基地的驻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每接收一名实训的大学生,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包括每日至少1次工作餐(餐标为12元/每次)和意外伤害保险。

30.人才服务保障。为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方面予以统筹安排,在医疗保健、户籍办理、企业创办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章  奖励原则和认定标准

(一)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在净月高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10年内市场准入关系、税务登记、统计关系不得迁离净月高新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对于未按各级要求开展统计工作、未按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进行履约的,将取消其年度享受本政策资格。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是指本政策生效后市场准入关系、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全部进入净月高新区。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管委会收回资金并取消其申请政策扶持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和“环保”一票否决。

(四)总部企业认定规则(不含金融总部)

1.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①符合净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在净月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净月高新区汇总纳税,财务制度健全。

②总部在净月高新区注册,其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区域企业;或者在净月高新区注册的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业务的职能总部,包括其母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区域企业。

③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④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下同)。对本政策生效后入驻的区域总部企业或职能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对本政策生效前净月高新区内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净月高新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区级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上一年度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和其他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区域总部或职能性总部,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3.总部企业的认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

(五)总部企业的监督管理

1.政策生效前净月高新区内企业在全区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需运营达产后方可兑现相应扶持政策。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在净月高新区连续经营期不少于10年,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协议和有关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第一条认定条件中有关要求发生变化的总部企业,须及时向净月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申报,并进行重新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应及时报告净月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净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但与本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

5.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净月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撤销资格后,只能作为本政策生效前净月高新区内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6.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或者因涉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资格,不再受理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停止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令退回已享受的各类奖励和补助,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六)金融总部认定与管理

1.对于新入驻金融、类金融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入驻奖励和租房购房补贴,适用于新入驻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净月服务中心的金融、类金融、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

金融机构省级区域总部是指上述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吉林省级分行(分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业务管辖范围能够覆盖吉林省。

金融机构市级区域总部是指上述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长春市级分行(分公司),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长春市。

类金融机构是指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审批或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典当公司等机构。

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取得证监会、财政、国土、住建、商务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信贷市场评级资格,或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公司债发行评级资格,或取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企业债发行评级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授予的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保险中介(代理、销售、经纪、公估)、金融信息与数据服务等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3.东北亚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净月服务中心是指东至生态东街,南至丙四十五路,西至临河街,北至南环城路,其中在银杏路与丙六路之间,以天富路为轴,向东延伸到新城大街的区域。

4.除特殊说明外,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入驻奖励资金可视情况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5.入驻净月服务中心的金融、类金融及金融中介机构,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一次性入驻奖励、租房购房补贴后,对于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同类政策,区级不再给予配套。

附  则

1.本政策自2021年8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或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导致本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无效时,本政策将做相应调整,以调整后的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2.本政策涉及具体问题由组织部、经济发展局、商务和国际合作局、财政局、科技创新委员会、金融产业发展局等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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