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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2022
05/18
17:10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长吉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及《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吉林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吉市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吉林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方向,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吉林高新区建设成为全省中部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根本路径,优化创新生态,集聚创新资源,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高质量发展。

坚持高新定位。牢牢把握“高”和“新”发展定位,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抢占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

坚持突出特色。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和资源优势,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高质量发展模式,重点推进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医药健康、智造融合等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快速集聚发展,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三)发展目标。

打造高端创新资源不断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合理布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序落地,核心技术攻关加速实施的创新体系,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科技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的创业生态,使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创新创业环境明显改善,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成为驱动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的第一动力。

二、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给予5~20万元奖励。

(五)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流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

(六)培育高成长性企业。鼓励独角兽企业的分支机构入区落户,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

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七)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促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等,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鼓励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对当年新授权获得的PCT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申请被受理或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及购买的发明专利,分别按件给予奖励;对当年取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按件给予奖励。对区内或新引入区企业参与或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30~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参与或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表彰科学技术奖项。对荣获省级、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获奖等级和承担单位排位顺序给予5~50万元奖励;对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金奖,给予第一专利权利单位2~20万元奖励。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三、(七)不可以重复申报);对获得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给予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费补助,给予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无偿补贴除外)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十二)鼓励技术转移转化。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20~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认定登记,且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登记方,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5‰、且不超过20万元的技术交易奖补。

五、培育创新创业生态

(十三)打造孵化众创体系。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吸引上下游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5~100万元奖励。支持盘活高新区内闲置场所,建设创业文化浓郁的创新创业特色载体。

(十四)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最多支持3年。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科技、工信、人社等各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省赛或国赛三等奖以上的项目,给予5~50万元奖励。

(十五)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在高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六)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共享科研设备等资源,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财务审计、专利申报、科技查新等服务,支持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科技服务平台,为政府提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规划编制等服务。试行创新券政策,每年设立5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第三方科技服务,共享共用科技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十七)支持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区内企业走出去,主动对接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主动融入产业链、创新链,加强与创新产业高地联动发展,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支持企业设立或联合设立创新中心、创业基地和合作园区等,探索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多种合作机制。

六、集聚高端创新资源

(十八)引育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单独或联合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机构,建设市场化运营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十九)支持认定和引进高端科研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引育和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鼓励设立科研技术工作站和创新合作组织。支持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吉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5~2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给予10~50万元奖励。

七、引领高端产业发展

(二十一)做大做强高新区特色主导产业。聚焦我区重点规划的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医药健康、智造融合等主导产业,优先支持龙头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与高校院所产学研联合攻关,搭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建设双创孵化基地、中试熟化平台、产业化园区等载体,孵化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人才、技术、项目等创新要素,带动关联产业协同发展,不断提升主导产业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

(二十二)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遵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律,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与大健康、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等产业和新基建重大工程项目,加强战略研究,强化招商引进,布局重大项目,支持引领型重大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先在高新区布局,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经济新模式发展。支持和鼓励先进技术和项目应用于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人口健康、消防(森林)防火、文体旅游等社会民生领域。支持建立产业创新中心,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大对重点产业化项目、重点研发平台和创新型领军企业支持,推动优质创新资源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培育细分领域专项冠军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

(二十三)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隶属关系在吉林高新区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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