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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05/19
15:37

第一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加工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4—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二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非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3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2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三条  凡是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单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享受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四条  凡是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出口产品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和第一条中前5年内的优惠政策外,6—10年内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五条  凡是在开发区兴办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六条  凡是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的域外销售核算类企业(包括在开发区注册的各类经营性公司和交通运输类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企业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企业4—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开发区财政按即征即奖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和创新。

第七条  凡是来开发区投资的各类项目,属开发区收取的各项办证费及手续费用,均采取“零收费”。

第八条  对科技含量较高、附加值较大、具有发展前景且规模较大的项目(投资额亿元以上),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方式采取“一事一议”。

第九条  对落户在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品工业园投资在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2000元/亩。

(二)开发区财政设立企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扶持标准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7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三)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由开发区承担。

(四)耕地占用税企业缴纳后实行即征即返政策,由开发区财政以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全额拨付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五)企业五年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由开发区财政以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对在开发区投资发展第三产业的项目,其优惠政策按照《松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松开管发〔2010〕7号)执行。对于投资在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以及投资在亿元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各类专业市场,除享受《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松开管发〔2010〕7号)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项目征地50元/㎡。

(二)开发区财政设立企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扶持标准按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7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三)耕地占用税企业缴纳后实行即征即返政策,由开发区财政以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全额拨付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四)企业五年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由开发区财政以项目扶持资金的方式拨付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五)土地办证费由开发区承担。

第十一条  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商定。

第十二条  对进入开发区企业均实施“三项服务制”:

(一)实行首办服务制。凡来开发区投资的企业自洽谈之日起,开发区设专人从项目审批直至投产实行服务全程包保。

(二)实行限时服务制。在投资者提供办理所需资料齐全情况下,涉区内办理事项1日内完成;涉市内办理事项3日内完成。

(三)实行生产经营协调服务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开发区将设专人协调服务,解决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实现在开发区内“零障碍”。

第十三条  此前所发文件有与此文件不符之处,以此文件为准。2011年所发文件《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松开管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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