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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发展新动能实施意见
2022
05/19
15:44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数字吉林建设为引领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19号),全面推进培育壮大新动能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激励重点企业落地投产。对符合国家产业方向、适合在本区发展壮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新落地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级开发区“三免两减半”税收政策、高管人员奖励政策和创新发展政策外,项目用地按70元/㎡的地价出让给企业;企业达产后,经审计部门审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效益好、税收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企业实施“一对一”精准支持。

2.鼓励大企业争先进位。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金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5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

3.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的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面向重点行业开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应用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4.支持工业企业“机器换人”。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工业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5.全力推动“小升规”“规改股”。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同时享受省、市关于入统方面的奖励政策。

6.鼓励龙头企业链式发展。对龙头企业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龙头企业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壮大

7.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投资建厂。对新落户两江医药健康产业园区的亿元以上生产型企业,项目用地按22元/㎡的地价出让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投产后税收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8.鼓励医药企业规模发展。新投产的生产型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经认定,奖励企业资金10万元,企业同时享受省、市关于入统方面的奖励政策。

9.积极实施税收激励政策。新投产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给予奖励。前3年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市、区部分,下同)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新运营的经营服务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10.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对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豁免的,并最终通过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投产后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同种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

三、促进仓储物流业提档晋级

11.鼓励仓储物流企业对现有冷库、恒温冷藏库(不含工业企业自用)进行技术改造,凡一次性改造升级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企业,按投资额3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

12.对自有冷库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物流企业新购置的冷藏运输车,按其购车款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交通运输部交通枢纽节点企业或省级现代服务集聚区的大型物流企业的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100—200万元。

14.鼓励支持物流企业推进智能化管理。对新建“智能仓储”“无人分拣”等现代物流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冷链物流企业申报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全国冷链物流企业服务能力的星级评定。对于被评定为三星以上的冷链物流企业,按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推动电商产业快速发展

16.经开区成立两江电商小镇作为电子商务发展平台,专职专责为电商产业提供优质服务。

17.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进入小镇的电商全额补贴办公和仓储场地租金、物业管理费、光纤网络使用费,对电商投入的电脑等必要设备给予30%的资金补贴。

18.进入小镇的电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增值税、所得税对经开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19.进入小镇的电商企业通过 B2C、C2C方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现金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对通过B2B方式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现金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可累计享受。

20.鼓励电商企业开展跨境业务。跨境电商实现销售收入5万美元、10万美元、100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现金奖励。以上奖励可累计享受。

21.积极鼓励开展各类电子商务业务培训。对于进入小镇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岗前培训、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参加培训人员40人以上),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补助,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邀请国内知名电商专家授课的(参加培训人员40人以上),按每人每天60元给予补助,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2.积极鼓励进入小镇的电商企业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对于稳定服务于入驻电商小镇的企业1年以上且快递资费低于全市最低水平的物流企业,经确认符合条件,年度奖励10万元。

23.允许并鼓励本区职工(不含领导干部)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两江电商小镇进行创新创业,领办创办电商企业。

五、加快推进服务业健康发展

24.加大传统服务业的扶持力度。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3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按项目用地土地净收益8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并免收相关城市配套费。对新建五星级宾馆(酒店)的企业,在享受前款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25.加快清洁新能源推广进程。大力推广洁净绿色能源和新能源,鼓励扶持天然气进村入户,凡在经开区范围内建设CNG、LNG加气站以及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的企业,按其项目用地土地净收益的80%给予资金奖励,并免收相关城市建设配套费;凡经开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村住户接入天然气的用户一律免收配套费。

26.积极培育会展经济。对新建的会展企业,给予项目用地土地净收益80%的资金奖励;对会展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达到100万元的,当年给予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奖励,其后年度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100%给予资金奖励。

27.加快引进总部企业。对在本区新注册、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总部企业,纳税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达到2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达到3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8.鼓励建筑业健康发展。对具有资质、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且当年缴纳增值税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临时性施工除外),凡实行法人注册的,注册年度按照其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经开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非注册年度按照其当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新增经开区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实行非法人注册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

29.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创造给予资金奖励,获得批准授权的国家级、省级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20万元,资金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30.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收优惠,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2020年12月31日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小微企业奖励比例为5%,其他企业为3%,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1.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工作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业实验室向全社会开放的有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构建“创业苗圃一孵化器一加速器一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奖励。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对参与混改新成立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根据实际对有关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32.对于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医大师或国家级名老中医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人;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33.健全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经开区自主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5年内免费提供相应的工作场所,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或创新创业资金扶持。

34.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加快推进“小升规”“企成高”,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鼓励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孵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35.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奖励扶持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30%、20%、1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

七、打造高效便利营商环境

36.扩大“一址多照”范围。建立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程序,允许产业园区、孵化器内多个经营服务型企业使用同一地址进行登记。

37.完善审慎包容的税务监管机制。探索实行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企业发展的税收监管方式,为经营服务型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38.实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资金奖励。对引荐符合本区新动能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招商团队或个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3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总投资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50亿元以下的,最高奖励200万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最高奖励500万元。

39.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0%予以连续3年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贡献的80%。

40.持续释放减税政策红利。落实2018年以来国家新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分别调整为16%、10%;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调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41.对投资额度大、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的重点项目,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实行“一事一议”。

42.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需经审计部门审定,具体兑现办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以上政策由经开区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实施期限至2023年年底。区内各相关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明确申报和兑现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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