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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
2022
05/23
14:58

为加快转变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高新区经济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13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有关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凡在高新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规划的信息服务、旅游产业、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现代商贸、健康养老、文化产业等,并注册在高新区,统计、税务等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适用于本政策。

二、用地项目

第二条 对用地建设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投资强度不低于4000万元 /公顷)等主要指标,对引进的重点项目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企业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土地收入地方纯收益部分的25%,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土地收入地方纯收益部分的50%,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土地收入地方纯收益部分75%,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达产并实现税收后,土地收入地方纯收益部分100%,用于支持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非用地项目

第三条 对于非用地现代服务业项目,满足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万元的,高新区可视情况提供办公场地。

四、扶持及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本政策中所涉及的各类服务业项目,依据《中共通化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17〕第1期)有关规定,市直部门有权决定的经营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决定的一律全免。

第五条 为鼓励现代服务业项目做大做强,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项目建成运营后根据地方财政贡献指标给予奖励。

1.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给予实际贡献70%的资金奖励,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给予实际贡献50%的资金奖励;

2.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的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给予实际贡献75%的资金奖励,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给予实际贡献60%的资金奖励;

3.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600万元以上的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给予实际贡献80%的资金奖励,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给予实际贡献70%的资金奖励。

帮助现代服务业项目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的引荐人(不包括自然人),经项目方同意,奖励资金可向引荐人兑现,对项目方不再重复奖励。同一引荐人同时引荐多个项目的,按全部引荐项目的地方财政贡献之和计算奖励基数。

五、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业入库企业

第六条 首次成功申报入库为服务业规上、商贸限上企业的,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

第七条 以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企业各项统计数据为基础,给予入库企业上台阶奖励:批发企业销售额2000万元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零售企业零售额500万元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住宿、餐饮企业零售额200万元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奖励0.5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鼓励企业出口创汇

第八条 凡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年进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8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年出口销售额2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按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额外奖励。

七、奖励政策认定

第十条 用地建设项目补助认定。由高新区商务局牵头组成考核认定小组,以企业财务数据为准,根据项目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认定项目补助。

八、“一事一议”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国内行业10强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等机构落户高新区的总部经济和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对高新区经济具有巨大提升作用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九、附则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和高新区其他现行优惠政策的,项目方可择优执行,但不叠加执行;本政策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同类政策,可按最优方式执行,但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列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局对奖励对象直接兑现,支持项目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归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所有。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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