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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专用车产业园区招商政策
2013
04/17
14:40

为鼓励和吸引域内外客商到长春专用车产业园区-吉林长春特色园区投资兴业,加快长春专用车产业园区-吉林长春特色园区建设和发展,现就招商引资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税费政策

一、凡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国家制定的经济特区、保税区、少数民族自治区等特殊优惠政策除外),在工业区均可执行。

二、工业区内/开发区新建工业企业的各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各项资源费、保险金除外),除国家或省明令不得减免的,一律从优。

三、为入园企业提供建设用地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即供水通、排污通、道路通、电力通、电讯通、宽带通,土地平整等。

用地政策

一、园区自建标准厂房按优惠价出租、出售。

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区管委会根据企业所需用地量,可以优惠提供土地。

三、鼓励园内外投资者在园区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建设“园中园”,具体事项由投资者和管委会协商办理。

四、对外资项目和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投资特别大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出口创汇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水电优惠政策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保证每天24小时供电供水;

二、入园企业享受优惠水价、电价,由园区管委会在招商优惠政策实施意见中明确。

三、落户工业园因用水量大需打自备井的工业企业,水资源补偿费收取实施“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其它规定

一、 投资者个人到园区申报投资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引资人。有引资人的项目,不论介入者有多少,只认可一个自然人或第一引资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有偿调剂外汇余缺 二、 入园企业投资额及达产获利等有关数据的计算,由验资机构和审计、物价、土地及房产的评估机构认定,纳税额由税务部门认定。

四、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上级下发招商引资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决定由长春专用车产业园区-吉林长春特色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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