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石油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1.在省内产业布局上,以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载体,新上化工类项目主要规划和布局,引导到园区内。省内现有化工企业异地搬入吉林市的,优先安排在园区。
2.园区上划省、市财政的共享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内增量部分全额返还,集中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优先列入城市重点建设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3.对园区内重点项目建设所需贷款,担保公司要按优惠费率优先给予担保,银行要优先给予贷款,省市各部门掌握的相关专项资金要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园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购置的列入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并实际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按其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支持园区建设精深化工产业公共技术研究开发平台和企业孵化基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等省级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扶持。对进入园区建设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研技术开发用品和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园区内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建立园区投融资平台。支持园区成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积极引入各类基金,加快园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股权基金以各种方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对园区内列入省级重大建设计划的重点项目,以贷款形式支持其建设的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园区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服务网站,对金融机构及时披露重点项目信息。金融机构要及时为园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上下游客户提供短期金融业务。
6.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单独安排,纳入全省范围平衡,优先予以保证。允许土地开发企业和工业项目建设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取园区内经营性用地或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和菜地建设基金,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按低限标准收取。
7.对以吉林石化为上游的精深加工企业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吉林石化公司要从原料上给予优先保证,并给予价格优惠。对园区内以吉林石化产品为原料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以生产地为准),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市级留用年度环比增量部分,从2009年起,三年内每年返还30%。
8.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化工产品精深加工,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协调好生产要素。将吉林石化和园区重点企业列为煤电油运气等生产要素重点保证单位。在总量不足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其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力等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