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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4/18
00:54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到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按照吉政[2002]126号文件和市、县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区内新建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专门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2、区内高科技企业及新产品开发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和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由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3、在区内建设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项目的扩能和改造。

4、凡在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笫1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5、区外企业到区内注册登记的,返还转入区内前5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石油联合开发企业除外);

6、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二、收费政策

7、在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8、在区内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水上游乐项目,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免收资源使用费,3年后资源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收取。

9、在区内投资兴办科研事业、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可采取土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0、在区内新上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和新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集中供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上述项目所建房屋免收新墙体材料费、人防工程费、城管占道费、节水费。

1l、区内新建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奖励政策

12、区内新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对年缴税金区财政留成部分超过50万元的投资人当年奖励2万元;超过100万元的,当年奖励3万元;超过150万元的,当年奖励5万元;超过200万元的,当年奖励8万元。以上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奖金由区财政支付。

四、服务方面

14、开发区规划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享有省级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

1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内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确需检查的须经开发区主管领导许可。禁止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

16、向区内企业收费,收费人员需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1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区内企业摊派,禁止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款。

18、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一站式”办公,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一厂一策”等办法灵活处理。

19、本规定由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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