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前郭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步伐(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鼓励投资者到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郭尔罗斯工业园区、长山工业园区、王府工业园区、红旗工业园区,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园区外乡、镇、场招商的人园企业,其经济总量、税收,利润计入招商单位。县域外工业企业转到园区内注册并生产的,从登记注册之日起视为新办企业,享受本规定第二、三、四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园区内扩大再生产,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园区内开办其他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报,园区管委会审批,退还其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的同级财政留成部分。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30%比例返还,投资每增加300万元,返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最高不超过50%。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八条在园区内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按松原市收缴标准的50%收取。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
第九条工业园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协调统一收缴,任何单位不得直接到企业直接收取。
第十条工业园区实行开放经营,封闭管理,任何部门对园区内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园区管理委员会许可并开具检查通知单后,方可检查。
第十一条凡到工业园区投资办企业,前置手续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并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对园区内企业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灵活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要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实行重点保护,为其生产经营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