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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
2013
04/19
14:25

★整体转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

★股权转让。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

★引资重组。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外商资本、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转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分立重组。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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