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切换
新闻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
04/19
16:23

003年8月4日 前政发[2003]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直各部门:

《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7月28日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前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广泛吸引外资和域外投资昔,振兴前郭经济,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前郭县行政区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所有在前郭县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鼓励外商及其他域外投资者到我县以承包、租赁、收购、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管理县内关停企业及其他亏损企业。投资关停企业的投资者,安置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70%以上的,在执行免税政策期满后,可继续享受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该投资者所拥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政策。

第六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 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扩能改造。

第七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通过购买、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售、租赁和抵押。

第八条 在前郭县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九条 本县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条 在我县投资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的70%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集中供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场)派专人领办、代办、协办项目前期的企业立项、注册,登记等有关事宜,并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二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

第十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 域外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检举和投诉。对域外投资者的投诉,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者,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外商投资证。各有关部门对持有外商投资证的投资者要给予优质的服务。除紧急情况外,对持有外商投资证的投资者,执法执纪部门不准随意扣人或到其驻地检查。如确实需要时,必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免费落户城镇,并妥善安排其子女人学、入托。

第十八条 对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灵活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前政发 [2001]65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