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
的若干政策》、《扶余县鼓励引进国内外资
金、项目及技术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15日 扶政发[2002]35号
各乡(镇)、各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室:
现将《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政策》和《扶余县鼓励引进国内资金、项目及技术的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政策
为了快速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扶余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政策。
一、适用范围
鼓励国内外客商到我县依法投资经营或兴办公益事业。无论是域外资本还是域内资本投资,投资者均可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扶余县的特殊优惠政策。
二、投资领域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均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任何单位不得以种种借口限制或垄断。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我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特别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者围绕扶余资源投资兴办各类加工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
三、土地使用政策
1、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的办法,给予 40%的奖励。
2、投资者占用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场地,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投资者投资农副产品开发和建立绿色食品基地的(不改变土地用途),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25年不变(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使用权50年不变)。
4、投资者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也可以作为参股或联营的条件。
四、税收政策
1、投资者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或国内资本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财政连续3年用该企业上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奖励,第1年奖励30%,第2年奖励20%,第3年奖励 10%。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每年奖励50%。
3、政府鼓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生产性投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1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奖励50%;3年内缴纳的地方级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每年奖励50%。
4、投资者开发荒山、荒地、水面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后,5年内缴纳的农业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每年奖励40%。
5、投资者兴办农林牧副渔业,5年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每年奖励50%。
6、投资者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7、扶余境内企业高薪聘用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营销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50%比例奖励给本人。
五、收费政策
1、凡域外资本投资兴办独资或控股企业,县政府用应征收的行政事业费的20%、项目建设中土地征用和城市建设费用县征收部分的50%奖励投资者。县内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等手续时,地方收费部门只收工本费。
2、投资者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商品质量检验费和计量器具鉴定费以及用电增容费。
3、5年内减半收取环境监测费。
4、个体私营业户兴办加工业可试营业半年,期满后视其投资额3年内减收50%工商管理费。
六、户籍政策
凡到扶余境内投资兴办各类经济实体的投资者(包括配偶及其子女),只要有固定经济收入,有固定营业场所、有合法营业执照、有永久性住宅,就可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