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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乾安县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
04/19
16:26

2002年12月30日 乾政发[2002]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腾宇种畜场、大遐畜牧场、鹿场、良种繁育基地:

现将《乾安县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乾安县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创建一流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人文环境、信用环境,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外国投资者在本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2]3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基础设施建设型及社会公益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若于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

第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域外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型建设项目,有关收费除执行《通知》松政发[2002]4号外,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四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五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对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检举和投诉,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

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七条 域外投资企业与县内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免费落人城区,并就地、就近妥善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八条 对积极引进资金及兴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并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有关奖励办法兑现。

第九条 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度大(超过1000万元)、科技含量高的域外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并给引资者更优厚的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所建的商品房,除原动迁、回迁面积外,其余新增面积价格全面放开。

第十一条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在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规定适用政策的同时,也享受松原市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项目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乾安县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若干规定>的通知》(乾政发[2001]12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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