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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闲置土地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3
04/22
08:40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镇,各驻区机构:

根据《关于实行积极的国土资源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委托书》(长国土资发[2008]64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将国土资源执法权、闲置土地处置、土地租金收缴等工作下放到各城区、开发区。现就上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租金收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土地管理工作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租金征收工作的通告》,依法对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

租金收缴范围:

(一)对原批准为出让工业用途改为商服用途及原批准为居住用途改为商服用途使用的。

(二)原批准为划拔用地改为商服用地使用的。

由国土资源分局送达《限期缴纳土地租金通知书》,逾期拒不缴纳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清理闲置土地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5号令),对建区以来所有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

(一)闲置土地的两种类型

1、经审批已办理供地手续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2、与管委会签订《订购书》超过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也未开工建设的。

(二)闲置土地处置

1、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2、对于闲置两年以上的,除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国土资源分局送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逾期仍不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闲置土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土地租金收缴、闲置土地处置、未批先建违法用地

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长经技管[2008]268号

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街道、镇,各驻区机构:

根据《关于实行积极的国土资源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委托书》(长国土资发[2008]64号),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先后将国土资源执法权、闲置土地处置、土地租金收缴等工作下放到各城区、开发区。现就上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土地租金收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土地管理工作条例》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租金征收工作的通告》,依法对经营性用地征收土地租金。

租金收缴范围:

(一)对原批准为出让工业用途改为商服用途及原批准为居住用途改为商服用途使用的。

(二)原批准为划拔用地改为商服用地使用的。

由国土资源分局送达《限期缴纳土地租金通知书》,逾期拒不缴纳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清理闲置土地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5号令),对建区以来所有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置。

(一)闲置土地的两种类型

1、经审批已办理供地手续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2、与管委会签订《订购书》超过一年未办理供地手续也未开工建设的。

(二)闲置土地处置

1、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2、对于闲置两年以上的,除收取土地闲置费外,由国土资源分局送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逾期仍不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对于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依法无偿收回;对于主动退回闲置土地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有偿收回,由管委会重新安排使用。

三、关于处置违法用地问题

(一)对于未经允许且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私自开工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符合规划私自开工的,经依法查处后给予补办手续,罚款上交财政。

(二)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不予处罚。

(三)对于事先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准予先行开工的重大项目,不予处罚。

四、关于欠缴土地出让金清理问题

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分局送达《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视具体情况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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