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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南部新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9
22:04

为加快南部新城发展建设步伐,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建设南部新城,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南部新城在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建设配套费、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1、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含住宅项目),自登记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财政年度缴纳税收实现区级留用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其中,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商业、商务、金融、总部类项目,五年内按项目财政年度缴纳税收实现区级留用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鼓励原有纳税5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当年税收增长20%以上的,按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情况,对企业或班子成员给与一定奖励。

2、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商业综合体标准要求,享受长春市人民政府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若干意见中的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上、缴纳方式上、出让金返回、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划条件放宽等方面给予支持,开发区将积极协助企业进行申报工作。

3、积极鼓励商业、商务、金融、总部类项目进入开发区,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入驻的上述项目,经开发区认定后,可采取财政、财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优先为落位项目配套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免收开发区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投资中央商务区、金融行政区的建设项目或投资规模10亿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4、鼓励招商引资中介组织(个人)。对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和落位的商业、商务、金融、总部类项目,当年引进外资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实现投入超过3000万美元,给予奖励。当年引进外资到位额3000万至5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当年引进外资到位额5000万至1亿美元奖励20万元,1亿至5亿美元奖励30万元,5亿至10亿美元奖励40万元;当年引进内资到位额3至5亿元奖励人民币10万元,5至10亿元奖励20万元,10至20亿元奖励30万元,20至50亿元奖励40万元。(当年凡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并在南部新城投资建设的项目,每到位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上市公司省域总部在开发区注册纳税,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开发区额外再奖励10万元。

6、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纳税,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开发区额外再奖励10万元。

7、对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级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进行奖励。

8、鼓励符合南关区产业发展的金融、总部经济、服务外包、商务地产、商业地产等重点产业项目入驻。对新招商纳税企业(包括新入驻楼宇纳税企业),按照三个财政年度纳税额给予不同奖励:实现全口径税收100万至500万元的,按区级留用的20%奖励企业;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区级留用的25%奖励企业;1000万至3000万元的,按区级留用的30%奖励企业;3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对新招商入驻楼宇纳税总部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按照五个财政年度纳税额给予相应奖励。对实现引入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按区级留用收入的50%奖励给企业。对于整栋商务楼宇年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2000万元至1亿元的楼宇物业管理者,区政府给予5万元至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本政策涉及的奖励,均由开发区财政一次性支付,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开发区代扣代缴。对企业各项奖励政策不重复计算;对中介人奖励仅限定一人。

10、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全口径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级留用5%给予中介组织(个人)奖励,奖满12个月为止。

11、本优惠政策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导致本政策无法执行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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