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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出台5项新政策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2013
07/05
21:34

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日前,汪清县制定并下发《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意见》,出台5项扶持政策,力争用3年时间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

资金扶持。从今年开始,县财政每年设立110万元专项资金,选取一批集体经济较为薄弱的村作为试点村进行帮扶,资助每村项目的标准为5万元,资金使用以3年为1个周期,投入使用满3年收回试点本金,用于下一轮扶持;使用周期内,每年扶持资金所产生的利润由村级组织用于扩大再生产,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专项扶持。对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村级公益事业、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重点林业生态工程等涉农资金项目,能转化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在保证资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投资渠道不变的前提下,优先予以立项和扶持;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新菜地开发建设、百万亩棚模蔬菜建设、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等涉农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税收扶持。行政村以入股等形式兴办的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免收除上交国家以外的一切费用;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税收按新农村建设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和减免,地方留用部分不能减免的可由财政先征后返补贴给村;村集体资产出租收入和委托理财收入实现的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返还或补贴;对发展烟叶的村,按烟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村集体。

结对帮扶。从今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时间,由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全县发展基础薄弱、长期无经营性收入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空白村”,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扶,为结对包保村无偿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奖励扶持。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超过5万元的,可从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按照村干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贡献大小和实际表现等补助相应数量的报酬,奖励额度由乡镇党委酌情决定;对村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县委拿出部分专项经费对贡献较大的村干部予以表彰重奖,优先推选为“两代表一委员”,并择优选聘为乡镇事业编制干部;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贡献突出,提前完成村集体经济发展指标的乡镇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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