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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4/16
09:51

珲春出口加工区

一、税收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外资企业2010年前,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为保护生态环境,从事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7.对国家鼓励类内外资企业及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先进设备,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外资技改项目和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扣企业新增所得税。

9.“十五”期间对民贸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比正常低2.88个百分点)、技改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

10.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俄、朝口岸进口产于中、俄、朝三国的产品(烟、酒、化妆品除外),减半征收关税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二、财政扶持政策

1.设立财政扶持基金。国内外投资者来合作区兴办企业,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及营业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市场开拓的发展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和奖励经营者。

2.已在合作区注册的生产型企业扩大投资固定资产规模,政策优惠期内新增投资累计超过原有企业固定资产规模30%的,该企业新增部分享受本级财政扶持政策。

3.对投资合作区路、桥、水、电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分期还本付息,年利率不低于当期贷款利率。

三、土地使用政策

1.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出让最低限价与最高出让年限:

工业项目用地:45元/平方米,最高出让年限50年

住宅项目用地:60元/平方米,最高出让年限70年

经营性用地:80元/平方米,最高出让年限40年,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起步区内新建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土地出让金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予以返还;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6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无偿提供土地。项目建成后管委会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租赁起步区内国有土地的,除一次性缴纳报批费用外,5年内免收租金,5年后按2元/平方米缴纳租金。项目建成后办理土地租用手续。在租赁和经营期内可随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4.对区域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经营期10年以上的新办高新技术产业、品牌企业及国内同行业骨干企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作区酌情提供土地、厂房等基础设施条件,3年内免收租金或由投资者优惠买断。

四、珲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略。

五、珲春中俄互市贸易区优惠政策

1.免征进口税

俄公民凭中俄双方认可的证件(免签证)并携带生活用品进入互贸区自由交易,不受数量、品种和金额限制;中国公民在限值内带出去的俄罗斯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出口退税

区内的中国商品出口不受数量、品种和金额的限制;区内小额贸易批量出口的商品可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3.共享合作区政策

中俄公民或法人驻互贸区兴办商贸实体的,享受合作区相关的财政、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4.购物经商

自然人可进入互贸区观光购物,企业可进入互贸区进行商贸经营。

5.货币自由流通

互贸区内的外国货币可以自由流通,俄公民、法人在经营所得可携带或银行汇兑回国。

六、合作区内投资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省、州及国家西部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特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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