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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4/16
23:49

(一)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如下优惠政策: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証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3.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4.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証管理。

5.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塬材料、零部件、元器件、 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7.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塬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煺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煺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煺(免)税手续。

8.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9.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10.经备案进入区内的企业,不分内、外资,均可自主进行料件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二)除了享受国家赋予的优惠政策外,在珲春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享受国家级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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