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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招商引资政策优惠政策
2013
04/18
00:12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营造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全面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扶余实际,制定有关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切境外资本、域外资本和域内资本的投资者,不分所有制性质和身份,均可在扶余县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投资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扶余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投资领域

投资者可在扶余县域内投资建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也可参与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类项目。

第三条 土地使用

1、工业类

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以出让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一平”(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讯及土地平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期为50年,快捷办理用地手续。

②投资者建设的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价款起始价,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企业用地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投资方承担。

2、农业类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企业经营期不少于10年,为投资者提供项目用地(包括盐碱地和草原),按最低价租用,并且负责通电、通路,帮助协调水、电供应。投资项目租用草原的应到草原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设用地部分要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相关费用执行规定的最低标准;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用地部分按相关文件规定收费。

3、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类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实行有偿使用,按租赁方式供地。

第四条 资金扶持

1、工业类

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达效后,县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投资者1年期的财政贴息扶持。对税收额度大、带动作用强以及出口创汇的生产企业,财政贴息扶持政策还可以进一步放宽。

2、农业类

①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养牛、养猪类项目建成达到预期规模和效益后,县财政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投资者财政贴息扶持,贴息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②在项目建设期内和投产后,县相关部门积极为投资者争取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现代化农业建设、规模养殖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补贴资金,对争取到的资金按政策规定给投资者使用。

第五条 税收优惠

1、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0万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2、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至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规费减免

1、工业类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涉及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费用,县级有权减免的,一律减免;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①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防雷测定费、劳动合同鉴证费、物价年审费、规划测绘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污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土地收费(登记费、评估费、测绘费、管理费、公告费)、城市占道管理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防洪基金、价调基金、水资源费等16个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或挂账。

②涉及房产测绘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监理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等4个收费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③涉及环保、卫生、畜牧、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各项收费,只收工本费。

④涉及招投标管理、验资审计、评估和测绘等中介收费,按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2、农业、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类

项目建设期间涉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县级有权减免的,一律减免;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3、房地产开发类

①凡在扶余县域内从事一般房地产开发的投资者,可享受以下收费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给水入网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供热入网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②从事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可享受国家、省、市和县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政策。

第七条 优质服务

1、为招商引资的各类重点投资项目,开通审批 “绿色通道”,重大项目审批代办、陪办,提供全程服务;重大事项 “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对较大的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税务检查外,县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县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3、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县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县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县财政每年保证拿出一部分扶持资金,用于工业集中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前期费用,为投资企业的优质服务提供物质保障。

第八条 奖励机制

对为扶余县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做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中介人,不含项目投资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和受益企业出资。

1、工业类

①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给予中介人(中介组织)一次性奖励。

②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中介人(中介组织)一次性奖励。

③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工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给予中介人(中介组织)一次性奖励。

④单个项目奖励,最高奖金限额100万元人民币。

2、争取资金类

①对通过域外金融机构引进资金的,引进资金利率低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将利息差额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②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进资金或物资总额的1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

引资中介人在引资项目投产后,持投资者出具的认可证明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认定材料,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领取奖金。(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不含项目投资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中介人,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第九条 附则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2、本政策所规定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本政策由“扶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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