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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详读
2013
04/18
00:52

第一条、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外,实行注册登记制。允许试经营1年,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后减半收取。

第二条、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由县解决50%。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投资每增加50万元,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70%。

第三条、投资者以控股、承包、租赁、兼并、购买等方式经营现有停产、半停产、破产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保值招商和零收费招商。5年内免于支付原尾欠工资。对企业原银行债务,在延期付款方面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给予照顾。

第四条、在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基础设施建设型和社会公益型企业的,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后减半收取。

第五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域外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

第六条、对域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对企业所需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优先安排。

第七条、对重点域外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确需检查时,必须报县政府批准,并到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进行。禁止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

第八条、对域外投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九条、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重奖,奖励标准按企业实现所得税的20%确定,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条、对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处理,给予投资者全国最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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