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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鼓励市内外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4/18
00: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延吉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投资者。

第三条:

1、凡上级已经颁布的投资政策,我市都遵照执行;

2、凡各级、各项政策有重叠的,从中择优执行;

3、凡延吉市享受的上级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土地优惠: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0.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2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3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5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面积不超过10公顷的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无偿提供全部项目建设用地:

(一)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三)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土地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比例的50%以上时,将土地使用证交付投资者。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均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地价优惠。

第三章:财政税收政策

第五条:凡市内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分别享受以下财政税收优惠: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  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8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1000人以上的项目。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2000人以上的项目。

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3000人以上的项目。

八、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通过财政返还企业。

1、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

2、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的项目;

3、安置职工5000人以上的项目。

财政税收政策的兑现,原则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的、自投产期5年内进行返还;

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自投产期8年内进行返还;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期10年内进行返还。期间,国家、省、州政策有所调整,本政策将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于工业及高新技术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根据其投资密度,均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另行确定财政税收优惠。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自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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