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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支持及奖励暂行办法
2022
05/19
16:02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吉政发〔2015〕21号)、《松原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松政函〔2015〕28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松政发〔2013〕24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6〕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引进更多资金和项目,鼓励和吸引域内外投资者到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农业开发区)投资兴业,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区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结合农业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经合局。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资金的拨付要规范管理程序,按照标准执行,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谋取奖励的,经查实要予以撤销或追回。

二、管理办法

符合资金奖励的企业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开发区经合局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及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开发区经合局负责审核,对不合格的企业申请予以驳回,符合标准的由经合局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经合局长及财政局长签字,报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时提交管委会班子会议研究谈论,通过后经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开发区财政局根据奖励金额按时拨付给企业。

三、财政支持政策

农业开发区财政局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额度、税收贡献、投资方向等,从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研发新产品、技术创新及品牌创建。

(一)凡在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均享受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支持。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缴纳税款形成农业开发区本级财力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形成财力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年内缴纳形成农业开发区本级财力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的企业,按形成财力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到60%的工业企业;或者形成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本级财力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享受上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三)对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研究型工业企业,根据企业科研项目实施情况,从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项目经费支持,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到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总部类企业和建筑安装、物流运输、租赁典当等其他非工业类企业,依据其对开发区的税收贡献度,由农业开发区从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支持。

(五)对在开发区注册并生产的项目前景好、辐射带动能力强、产业集聚效应显著、创新型企业,视企业投资情况,开发区给予一定金额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支持。

(六)对在开发区合法注册、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能够自觉完成污染治理和企业安全改造,经国家及省市环保督查组和安全生产督查组验收合格的,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支持。

四、收费支持政策

(一)涉及农业开发区内设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企业先行缴纳,农业开发区后予支持,通过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企业。

(二)工业企业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涉及其他部门的收费项目,由农业开发区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最低标准执行。

五、投资环境支持政策

(一)农业开发区对入驻企业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企业在提供办理相关证件所需的要件后,由农业开发区派专人协调办理各项相关证照和行政许可。

(二)工业企业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建设和生产,农业开发区要协调市级以下相关部门加大服务力度,未经农业开发区协调安排,相关部门进施工现场或入厂区检查,企业有权拒绝。农业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抓好治安环境,保障企业建设和生产不受干扰。

本办法由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未来发展需求予以补充完善。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吉林省松原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奖励办法》(松农开管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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